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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 书 名:
书 名:司法理论探索丛书/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反思与前瞻
ISBN:9787801077325
作 者:郑尚元 ← 点击查看该作者所有书籍
出 版 社:中国方正 ← 点击查看该出版社所有书籍
出版日期:2004年1月
开 本:32开
页/字 数:
市 场 价:19.80 元
VIP价:16.43 元
会 员 价:16.83 元 关键字:劳动争议
顾培东先生在论述我国民事权利司法保护的疏漏时指出:“促使我把司法保护的疏失延展到中国经济运行之中,认识其在深层次上的社会后果……对民事权利司法保护的研究,自然无法脱离审判制度改革这一热门话题,因而本文对此也将有所涉及。但我必须承认,在这方面,解决问题的思路总是逊于发现和提出问题。”在写作本文之前,笔者对与民事权利救济相类似的劳动权利救济问题有过一些思索,但常常是提出问题而不能解决问题,苦恼自然是难免的。这些问题决不只是作者的烦恼,现实生活中对于需要权利救济的当事人来说不是烦恼而是残酷。程序缺失的结果是,当事人在救济其权利时所受到的不公待遇比实体法律制度失当本身更为令人担心。最为突出的是,当事人“烧香而找不到庙门”。
笔者在劳动行政部门工作过一段时间,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权利缺失时,救济其权利所遇到程序上的障碍是有体会的。可能是因为受过相对系统的法学教育的缘故,总感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着比其他救济程序更为突出的别扭,但消除这种别扭的方法到现在也不太明朗。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在于法律能否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任何法律制度的构建都是要在现实生活中检验的,任何制度的缺漏都是存在的,这不是制度的构建者主观努力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程序法律制度的打造在民事、刑事、行政三个不同领域都要早于实体法律制度的打造,这是符合实体公正必须依赖于程序公正的规律的。程序制度的改造与完善是制度打造的重要内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制度是我国程序法律制度中的组成部分。客观地讲,制度的缺陷是明显的,填补缺陷或制度修正是必要的。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律制度,构建理性、公正的劳动争议救济程序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目前,在制度的构建和实践的操作上有三种程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其中仲裁、诉讼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权利救济程序。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于20世纪80年代,把中断了30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打造成比较理性与科学的程序法律制度还需相当长的时间。现行制度基本上与恢复时期的制度相同,也就是上述的三个救济程序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制度恢复时,所依赖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制度。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凋解制度形成的社会背景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时代背景,比较了该程序与其他劳动争议权利救济程序之间的关系,并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制度的价值进行了相应的评判,并作了制度重塑方面的一些理论探索。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制度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制度中最有影响力的内容。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形成了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的体制和程序。该程序制度的特色十分鲜明,缺陷也很明显。在介绍这一程序制度的同时,笔者对该程序制度进行了理论分析和批判。目前,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制度存在的缺陷是,仲裁前置于诉讼;仲裁裁决一裁并不终局;仲裁诉讼化以及与诉讼程序之间纠葛不清等,这些程序缺陷贬损了该程序的价值。此外,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三方原则”实际上并没有多少联系,其虚拟性是客观存在的。
针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存在的种种程序缺失,笔者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制度的创新提出了一些大胆的设想。这些设想同时也是一种期望,如果将来制度的修正有所契合,本文笔墨也算没有白费。同时,笔者真切地期望相关机构能尽早启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修正程序。
诉讼制度在法治与文明昌达的社会就是使大多数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到达诉讼。接近诉讼是一种文明的标志,权利救济有诉讼制度存在最为可靠。公民或其他自然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诉权,更是一种基本人权,随意限制当事人的起诉权就是损害了基本人权。所谓程序的公正就是必须首先保证当事人进入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靠近诉讼。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自恢复以来,一直与仲裁程序纠缠不清,诉讼程序几经修补,最高法院不少的司法解释并没有使该制度愈加周延,相反漏洞越来越大。
国外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一般都构建了独特的诉讼和审判程序,这是有其原因的。我国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经过不断的制度修正,虽在民事诉讼程序之中,但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已面目全非。事实上,就在经意不经意间形成了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笔者了解到,深圳拟在深圳市法院中设立劳动审判庭,就是现实生活的一个写照。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劳动关系的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审判制度的修正应被提上议事日程。
笔者在劳动行政部门工作过一段时间,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权利缺失时,救济其权利所遇到程序上的障碍是有体会的。可能是因为受过相对系统的法学教育的缘故,总感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着比其他救济程序更为突出的别扭,但消除这种别扭的方法到现在也不太明朗。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在于法律能否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任何法律制度的构建都是要在现实生活中检验的,任何制度的缺漏都是存在的,这不是制度的构建者主观努力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程序法律制度的打造在民事、刑事、行政三个不同领域都要早于实体法律制度的打造,这是符合实体公正必须依赖于程序公正的规律的。程序制度的改造与完善是制度打造的重要内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制度是我国程序法律制度中的组成部分。客观地讲,制度的缺陷是明显的,填补缺陷或制度修正是必要的。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律制度,构建理性、公正的劳动争议救济程序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目前,在制度的构建和实践的操作上有三种程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其中仲裁、诉讼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权利救济程序。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于20世纪80年代,把中断了30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打造成比较理性与科学的程序法律制度还需相当长的时间。现行制度基本上与恢复时期的制度相同,也就是上述的三个救济程序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制度恢复时,所依赖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制度。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凋解制度形成的社会背景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时代背景,比较了该程序与其他劳动争议权利救济程序之间的关系,并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制度的价值进行了相应的评判,并作了制度重塑方面的一些理论探索。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制度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制度中最有影响力的内容。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形成了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的体制和程序。该程序制度的特色十分鲜明,缺陷也很明显。在介绍这一程序制度的同时,笔者对该程序制度进行了理论分析和批判。目前,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制度存在的缺陷是,仲裁前置于诉讼;仲裁裁决一裁并不终局;仲裁诉讼化以及与诉讼程序之间纠葛不清等,这些程序缺陷贬损了该程序的价值。此外,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三方原则”实际上并没有多少联系,其虚拟性是客观存在的。
针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存在的种种程序缺失,笔者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制度的创新提出了一些大胆的设想。这些设想同时也是一种期望,如果将来制度的修正有所契合,本文笔墨也算没有白费。同时,笔者真切地期望相关机构能尽早启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修正程序。
诉讼制度在法治与文明昌达的社会就是使大多数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到达诉讼。接近诉讼是一种文明的标志,权利救济有诉讼制度存在最为可靠。公民或其他自然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诉权,更是一种基本人权,随意限制当事人的起诉权就是损害了基本人权。所谓程序的公正就是必须首先保证当事人进入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靠近诉讼。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自恢复以来,一直与仲裁程序纠缠不清,诉讼程序几经修补,最高法院不少的司法解释并没有使该制度愈加周延,相反漏洞越来越大。
国外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一般都构建了独特的诉讼和审判程序,这是有其原因的。我国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经过不断的制度修正,虽在民事诉讼程序之中,但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已面目全非。事实上,就在经意不经意间形成了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笔者了解到,深圳拟在深圳市法院中设立劳动审判庭,就是现实生活的一个写照。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劳动关系的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审判制度的修正应被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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