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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法理文库/法律推理论
ISBN:9787209039505
作 者:陈锐 ← 点击查看该作者所有书籍
出 版 社:山东人民 ← 点击查看该出版社所有书籍
出版日期:2006年2月
开 本:850×1168
页/字 数:345/250千
市 场 价:24.00 元
VIP价:19.92 元
会 员 价:20.40 元 关键字:法律逻辑学
在介绍法律适用推理与法律规范推理之余,本书还专门研究了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法律推理理论。虽然人们经常谈到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但很少专门去研究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法律推理模式与特点,这一研究也算是本书的一个创新。本书将这三种分别代表不同法系的法律推理放在一起,加以研究,其目的是一方面使读者欣赏到不同法文化背景下的法律推理模式的独特特点,另一方面有助于大家破除法律推理“一元论”的观点。近年来,随着英美法律思想的传人,流行于英美的法律推理理论在我国也盛行起来,以至于一些学者一谈到法律推理,则言必称英美,似乎舍此之外就不存在法律推理了,似乎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理论能够涵盖所有法系,其实这是一种谬见。法律推理模式是多元的,法律推理模式的选择也是多元的,它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文化基础之上。
在法律推理问题上,人们一直纠缠于逻辑、直觉(或经
验)以及价值判断之间,对于三者孰轻孰重的问题存在着不同
的看法。当今的许多学者都存在一种贬抑逻辑的倾向,有学者甚至认为逻辑在法律推理中根本就无用武之地。本书试图对三者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以恰当的评价。本书坚信,逻辑在法律推理中仍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法律推理需要遵循逻辑规则,法律推理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逻辑有效性。当然,逻辑有效性不是法律推理有效性的充分条件,亦即对于法律推理来说,并不是只要遵循逻辑规则就足够了。那种要么否认逻辑作用,夸大直觉作用,要么夸大逻辑作用,否认经验、直觉作用的观点都不免走向了极端。正如H.I.A.哈特所说的,那种主张“直觉是司法决定的真正基础”的观点是对法律基础的
错误认识,对审判实践根本不能提供有用的描述性说明,直觉
在任何法律系统中都不是中心之点。司法决定过程从本质上是
理性的事业,因此,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于演绎逻辑,在较小的
意义上也依赖于直觉的作用。法律以外的考虑——包括直觉等
因素进入了司法程序,并不意味着司法程序是完全自由的以及本质上是直觉的。①在探讨了逻辑与直觉的关系之后,本书还
探讨了价值判断的作用。本书认为,逻辑与直觉是一个对偶,
属于法律推理的工具范畴,它们处于同一层次之上;价值判断
不在方法的范畴之内,而属于价值的范畴,它与逻辑、直觉不
处于同一层次之上,而是高于前两者,是法律推理的灵魂,贯
穿于法律推理整个过程。因此,那种将法律推理中的逻辑、直
觉与价值判断并列的作法显然是不妥的,它混淆了两个层次的
概念。本书试图整合逻辑、直觉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关系,予三
者以‘哈当的地位。
在法律推理中,还存在着三种主要的推理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人们长期争论的焦点。在很长的时间里,演绎推理一直位于法律推理的心,但19世纪后期以来,法学史上出现了一种反演绎的倾向,以法律现实主义为代表的法学流派极力否认演绎的作用,转而赞美类比推理。我国也有一些学者附和这种观点。本书认为,法律推理形式的采用是与一定的法律传统相联系的,我国属于制定法国家,因此,法律适用中的主要推理形式为演绎推理。英美法系由于采取的是判例法制度,因此,类比推理就是一种广泛应用的推理形式;除此之外,归纳推理在英美国家的法律推理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只是归纳推理的作用常常为人们所忽略。
在法律推理问题上,人们一直纠缠于逻辑、直觉(或经
验)以及价值判断之间,对于三者孰轻孰重的问题存在着不同
的看法。当今的许多学者都存在一种贬抑逻辑的倾向,有学者甚至认为逻辑在法律推理中根本就无用武之地。本书试图对三者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以恰当的评价。本书坚信,逻辑在法律推理中仍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法律推理需要遵循逻辑规则,法律推理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逻辑有效性。当然,逻辑有效性不是法律推理有效性的充分条件,亦即对于法律推理来说,并不是只要遵循逻辑规则就足够了。那种要么否认逻辑作用,夸大直觉作用,要么夸大逻辑作用,否认经验、直觉作用的观点都不免走向了极端。正如H.I.A.哈特所说的,那种主张“直觉是司法决定的真正基础”的观点是对法律基础的
错误认识,对审判实践根本不能提供有用的描述性说明,直觉
在任何法律系统中都不是中心之点。司法决定过程从本质上是
理性的事业,因此,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于演绎逻辑,在较小的
意义上也依赖于直觉的作用。法律以外的考虑——包括直觉等
因素进入了司法程序,并不意味着司法程序是完全自由的以及本质上是直觉的。①在探讨了逻辑与直觉的关系之后,本书还
探讨了价值判断的作用。本书认为,逻辑与直觉是一个对偶,
属于法律推理的工具范畴,它们处于同一层次之上;价值判断
不在方法的范畴之内,而属于价值的范畴,它与逻辑、直觉不
处于同一层次之上,而是高于前两者,是法律推理的灵魂,贯
穿于法律推理整个过程。因此,那种将法律推理中的逻辑、直
觉与价值判断并列的作法显然是不妥的,它混淆了两个层次的
概念。本书试图整合逻辑、直觉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关系,予三
者以‘哈当的地位。
在法律推理中,还存在着三种主要的推理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人们长期争论的焦点。在很长的时间里,演绎推理一直位于法律推理的心,但19世纪后期以来,法学史上出现了一种反演绎的倾向,以法律现实主义为代表的法学流派极力否认演绎的作用,转而赞美类比推理。我国也有一些学者附和这种观点。本书认为,法律推理形式的采用是与一定的法律传统相联系的,我国属于制定法国家,因此,法律适用中的主要推理形式为演绎推理。英美法系由于采取的是判例法制度,因此,类比推理就是一种广泛应用的推理形式;除此之外,归纳推理在英美国家的法律推理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只是归纳推理的作用常常为人们所忽略。
导论
第一章 法律推理
第二章 法律推理中的演绎与归纳
第三章 法律推理中的类比
第四章 法律推理的客观性
第五章 法律推理的一致性
第六章 法律推理的有效性
第七章 法律推理的保守性和创造性
第八章 法律推理中的逻辑、知觉与价值判断
第九章 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
第十章 “推类”方法与中国传统法律
附录
第一章 法律规范推理
第二章 法律规范推理系统
第三章 规范推理论在法律中的应用
文献及参考书目
后记
第一章 法律推理
第二章 法律推理中的演绎与归纳
第三章 法律推理中的类比
第四章 法律推理的客观性
第五章 法律推理的一致性
第六章 法律推理的有效性
第七章 法律推理的保守性和创造性
第八章 法律推理中的逻辑、知觉与价值判断
第九章 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
第十章 “推类”方法与中国传统法律
附录
第一章 法律规范推理
第二章 法律规范推理系统
第三章 规范推理论在法律中的应用
文献及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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