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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 书 名:
书 名:[葵花版]2008国家司法考试高阶教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
ISBN:9787801159243
出 版 社:当代世界 ← 点击查看该出版社所有书籍
出版日期:2006年3月
开 本:
页/字 数:435/900千
市 场 价:57.00 元
VIP价:47.31 元
会 员 价:45.60 元 关键字:2008司法考试教程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共19条。这次对民事诉讼法所作的修改为局部修改,而非全面修改,集中在有关审判监督制度和执行法律制度的修订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规定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修改决定》将原规定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1)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修改决定》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这些具体情形包括: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⑩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⑩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修改决定》还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修改决定》删去了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保留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
4.明确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修改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共19条。这次对民事诉讼法所作的修改为局部修改,而非全面修改,集中在有关审判监督制度和执行法律制度的修订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规定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修改决定》将原规定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1)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修改决定》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这些具体情形包括: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⑩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⑩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修改决定》还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修改决定》删去了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保留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
4.明确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修改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
第一节 民事诉讼——1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2
第2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17
第一节 基本原则——17
第二节 基本制度——22
第3章 主管与管辖——30
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30
第二节 管辖概述——33
第三节 级别管辖——35
第四节地域管辖——38
第五节 裁定管辖——55
第六节 管辖权的异议——59
第4章诉一—62
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62
第二节 诉的要素——63
第三节 诉的分类——65
第四节反诉——67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69
第5章当事人——71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71
第二节 当事人的类别——80
第三节 共同诉讼——84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92
第五节 第三人——96
第6章 诉讼代理人——104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104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106
第三节 指定诉讼代理人——109
第四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110
第7章民事证据——1 14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114
第二节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115
第三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117
第四节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127
第五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133
第六节 证据保全——136
第七节 证明的程序——138
第8章 期间、 送达——150
第一节期间——150
第二节 送 达——156
第9章法院调解——162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162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168
第三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172
第四节 各具体程序中的法院调解 175
第10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81
第一节 财产保全一—181
第二节先予执行188
第11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191
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191
第二节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196
第12章 诉讼费用—— 198
第一节 诉讼费用的种类——198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199
第三节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203
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一205
第五节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的案件与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207
第六节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210
第13章普通程序211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212
第二节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一212
第三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229
第四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232
第五节民事裁判——235
第14章简易程序——241
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241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243
第15章第二审程序250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250
第二节上诉的提起、受理和撤回 255
第三节 上诉的审理——258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263
第16章 特别程序——一270
第一节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270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272
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274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程序——279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281
第17章 审判监督程序——284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285
第二节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286
第三节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288
第四节基于检察监督杈抗诉的再审一297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301
第18章督促程序——305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念——305
第二节 申请支付令的程序——306
第19章 公示催告程序——312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312
第二节 公示催告的程序——314
第20章执行程序——319
第一节 执行程序慨述——319
第二节 执行开始——334
第三节 执行的措施——339
第四节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350
第2l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354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355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357
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360
第四节 司法协助——366
第Ⅱ编仲裁法
第1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373
第一节 仲裁概述—一373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374
第2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379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379
第二节 仲裁协会——381
第三节 仲裁规则——382
第3章仲裁协议——383
第一节 仲裁协议慨述——383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386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388
第4章仲裁程序——394
第一节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394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396
第三节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397
第四节 仲裁庭的组成——399
第五节 仲裁审理——402
第六节仲裁中的和解调解、裁决及仲裁时效——406
第七节 简易程序——410
第5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413
第一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413
第二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414
第三节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416
第6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419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419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420
第三节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423
第7章涉外仲裁——425
第一节 涉外仲裁的概念——425
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426
第三节 涉外仲裁程序——428
第四节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432
第五节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433
第一节 民事诉讼——1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2
第2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17
第一节 基本原则——17
第二节 基本制度——22
第3章 主管与管辖——30
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30
第二节 管辖概述——33
第三节 级别管辖——35
第四节地域管辖——38
第五节 裁定管辖——55
第六节 管辖权的异议——59
第4章诉一—62
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62
第二节 诉的要素——63
第三节 诉的分类——65
第四节反诉——67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69
第5章当事人——71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71
第二节 当事人的类别——80
第三节 共同诉讼——84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92
第五节 第三人——96
第6章 诉讼代理人——104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104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106
第三节 指定诉讼代理人——109
第四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110
第7章民事证据——1 14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114
第二节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115
第三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117
第四节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127
第五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133
第六节 证据保全——136
第七节 证明的程序——138
第8章 期间、 送达——150
第一节期间——150
第二节 送 达——156
第9章法院调解——162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162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168
第三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172
第四节 各具体程序中的法院调解 175
第10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81
第一节 财产保全一—181
第二节先予执行188
第11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191
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191
第二节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196
第12章 诉讼费用—— 198
第一节 诉讼费用的种类——198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199
第三节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203
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一205
第五节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的案件与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207
第六节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210
第13章普通程序211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212
第二节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一212
第三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229
第四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232
第五节民事裁判——235
第14章简易程序——241
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241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243
第15章第二审程序250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250
第二节上诉的提起、受理和撤回 255
第三节 上诉的审理——258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263
第16章 特别程序——一270
第一节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270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272
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274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程序——279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281
第17章 审判监督程序——284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285
第二节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286
第三节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288
第四节基于检察监督杈抗诉的再审一297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301
第18章督促程序——305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念——305
第二节 申请支付令的程序——306
第19章 公示催告程序——312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312
第二节 公示催告的程序——314
第20章执行程序——319
第一节 执行程序慨述——319
第二节 执行开始——334
第三节 执行的措施——339
第四节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350
第2l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354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355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357
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360
第四节 司法协助——366
第Ⅱ编仲裁法
第1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373
第一节 仲裁概述—一373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374
第2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379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379
第二节 仲裁协会——381
第三节 仲裁规则——382
第3章仲裁协议——383
第一节 仲裁协议慨述——383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386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388
第4章仲裁程序——394
第一节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394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396
第三节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397
第四节 仲裁庭的组成——399
第五节 仲裁审理——402
第六节仲裁中的和解调解、裁决及仲裁时效——406
第七节 简易程序——410
第5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413
第一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413
第二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414
第三节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416
第6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419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419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420
第三节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423
第7章涉外仲裁——425
第一节 涉外仲裁的概念——425
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426
第三节 涉外仲裁程序——428
第四节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432
第五节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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